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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两支持”:9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有明确

发布时间:2025-08-27     浏览量:16
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临近实施。大家普遍注意和议论的第十九条,涉及社会保险参保的条件和要求。

第十九条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实际上,第十九条对社会保险的三种情况进行了法律释义:一是单位与职工约定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费”)的,职工向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保费的,法院均将认定是无效的;二是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职工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法院是支持的;三是一旦单位补缴并要求职工退还以前的补偿款,法院是支持的。概括起来就是“一无效,两支持”,“一无效”是指任何企业里雇主和雇员私下里不缴纳社保费的约定和承诺都是无效的,“两支持”是指对不缴纳社保的单位,职工如有诉求,法院是支持职工的,单位如果想补缴并要求职工退还以前的钱,法院是支持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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