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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跛脚入职当天被辞退:道歉之后究竟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5-10-01     浏览量:15
青锋

针对“因跛脚入职当天被辞退”一事,当事单位——某力集团有限公司发布致歉声明称“深表愧疚”,并表示“向该事件员工致以诚挚歉意”!

看到这些,估计不少人都会为当事公司处理问题的积极态度感到欣慰,但若将整个道歉声明从头至尾看过一遍,估计在欣慰之后,都不能不多问一句:道歉之后,究竟应该怎么办?涉及相关员工的问题,究竟有没有解决?该公司如此而为,是否也和个别地方的个别单位一样,面对舆情,第一时间以真诚表态表示自己足够重视,而当舆情一过,一切很可能就不了了之?

不妨看看当事公司公开表示的要采取的措施。

一是依规依纪问责涉事人员;二则全面复盘人力资源管理全流程,清除任何可能存在的歧视性、隐性标准;三为强化全员反歧视培训,重申公司核心价值观,完善管理制度,确保文化理念有效落地。同时表示,“此次事件让一位优秀的员工受到委屈,我们感到无比惭愧,并将以此为戒,展开深刻反思。我们将以最严格的标准落实整改,绝不回避问题”。

甚至还不忘“感谢该员工的勇敢发声,也感谢公众的监督与关注”,并表示“以此事件为镜,持续优化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坚定不移地贯彻‘以人为本’的用人理念,切实履行雇主责任,砥砺前行”。

但在这些表示之后,却没有看到对于“因跛脚入职当天被辞退”的当事人,是录用,还是保留原来的辞退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其第十四条更是明确,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里仅就《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来说,其第三条除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外,第四条更强调,“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而“因跛脚入职当天被辞退”的当事单位,不知是不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是明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对“跛脚”入职员工给予了歧视?这一点恐怕在公开道歉之后,也应依照自己的表态查查清楚。

而更重要的则是,对于“因跛脚入职当天被辞退”的员工,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录用,还是给予道歉就算了事,当事公司,应该公开予以回应,而不要像某些地方某些单位那样玩文字游戏“打太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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